4.4 用模糊词语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模糊词语多为概括性词语,它们的涵义外延较广,没有明显的界限,可以灵活理解。法律语体中的模糊词语有时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例如“情节严重(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和“合理损耗(reasonable loss)”,除有司法解释或特别规定的以外,对于“严重(serious)”、“合理(reasonable)”的标准很难界定。这些模糊词语直接影响到对量刑标准的判定,因法官对其理解不同判决结果也会不同,有可能造成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的事实。但是由于立法的客观需要,有时不宜把事物说得明白具体。模糊词汇允许法律适应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也可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变化[5]。在立法语言的表述方面,模糊词语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目的。有时“模糊词语对特定事物的表达比确切词语表达更准确、更科学”[7]。用模糊词汇反映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不但使得法律表述更加严密,而且便于司法部门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司法实践。例如:
原文: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2条)。
译文:In case of any accident of special equipment, the unit where the accident happens shall take immediat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and organize the rescue to prevent the accident from spreading and to reduce the casualties and property losses. It shall also make a prompt and truthful report to ….
分析:原文采用模糊词语“迅速”、“有效”、“及时”对无法定量的情况进行限制,概括地规范了法律主体应该施行的法律行为,从而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如果把模糊词语改成确定性的词语,就可能使法律失去公正性。这充分说明,“模糊词语的使用,更能准确地表明立法意图[8]”。译文正确地将它们分别译成也具有相同模糊概念的“immediate”、“effective”和“prompt”。
可见,如果原文使用表示概括含义的模糊词汇,译者只能采取模糊对模糊的办法,选用目标语言中带有相应模糊含义的词汇进行翻译。“因为模糊语言本身的含义具有模糊性,因此试图将模糊语言翻译成精确性的语言是不可能的[9]”。但是译者必须注意,翻译具有概括性功能的模糊词语应该充分考虑法律语境,这里的法律语境是指同一部法律各条款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它们在内容上不得相互抵触,也指某部法律与其上位法律(例如《宪法》是其他法律的上位法律)在内容上也要协调一致。没有考虑法律语境的翻译不但无法反映原文的法律意图,而且可能会扭曲法律原文的含义。例如:
原文: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
译文:The board meeting shall be held only when over two-thirds of the directors are present.
分析:如果恰好有2/3的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能不能举行呢?译文将“以上”译成“over”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原文中的“以上”是模糊词语,看似无法准确确定为举行董事会会议而必须达到的核定人数。但是一般的经济活动属于民法的范畴,我国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以上”、“以下”等表述包括本数,这就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应将原译文中的“over”改译成更具包容性的模糊词语“not less than”。
5.结论
功能对等应该优先于形式对等。将概括性的法律语言翻译成英语时,译者不应该拘泥于语言形式,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再现原文的法律意图。译文应该采用概括性语言的表达形式如实反映原文语言的概括性特征,具体可以采用被动结构、名词化结构、不定代词和模糊词语等方法,使目标文本尽最大的可能充分再现原文本的法律功能,从而最大程度地准确反映原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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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谢谢江丹老师惠寄稿件。
江丹老师是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 John Gibbons 真传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