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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又被称为语言艺术和时空并列艺术. 文学是语言文字的艺术(文学是由语言文字组构而成的,开拓无言之境),往往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称作体裁)表现内心和再现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 由于出版和教育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全面发展,已经失去其垄断地位成为大众文化的一支。产生了所谓的严肃文学和通俗文学或大众文学之分。
最早已知道的文学作品是公元前2700年一篇苏美人的吉尔伽美什史诗,当中描述英雄主义、友谊、损失及追逐永生。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特色的文学。早期作品经常带着宗教或教诲的目的。说教的规范的文学从此诞生。浪漫主义的异常特质在中世纪绽放。同时,理性时代造就了民族主义史诗与哲学短文。浪漫主义强调通俗的文学及情感的投入,慢慢被寻求真实的现实主义与自然主义文学所取代。到了20世纪,象征主义抬头,探索角色的描述和发展。中国古典文学分为诗和文,文又分为韵文和散文,现代一般分为: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并称为四大文学体裁;中国的抒情诗和散文(称为古文)最早而比较发达。西方则分为诗歌与散文两个基本类型。叙事诗和戏剧成熟较早,此外小说比较发达。
文学风格就是作家创作个性与具体话语情境造成的相对稳定的整体话语特色。文学风格是主体与对象、内容与形式的特定融合,是一个作家创作趋于成熟、其作品达到较高艺术造诣的标志。作家作品风格是文学风格的核心和基础,但也包括时代风格、民族风格、地域风格、流派风格等内涵。文学风格,是文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具有特征性的文学现象。文学风格主要指作家和作品的风格,既是作家独特的艺术创造力稳定的标志,又是其语言和文体成熟的体现,通常被誉为作家的徽记或指纹。文学风格既涉及作家的创作个性和言语形式,也与时代、民族、地域文化有关系。
文学除了拥有外在的、实用的、功利的价值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拥有内在的、看似无用的、超越功利的价值,既精神性价值。关于精神,可以有诸多不同的定义。我们一般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界定精神这一概念的:它是人内在的一种意向性存在,是人的理性与感性诸多心理因素的有机统一,是人不断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一种心理活动过程。因而,精神的价值不同于物质的价值,它是内在的、本体的、不断超越自身的。文学艺术的创造活动是文学艺术家的精神活动,文学作品属于人类的精神产品,文学艺术的接受鉴赏也属于人们的精神领域的活动,所以,文学艺术的精神性价值应当是其自身最为内在的、基本的价值所在。正如早期的德国现象学学家Moriz Geiger指出的,“在艺术作品中,存在着一些构成其价值的确定的特性”,那就是艺术的精神性价值的特性,即它并不以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的服务的手段,那么他就无法理解艺术。这些价值是作为存在于作品之中,作为被包含在艺术作品之中的特性而被人们体验的。” 艺术,在履行自己的种种“服务”职责时,反而已经忘记了什么是它自己,而我们在拥有过多“艺术作品”时却失落了“艺术的精神”。艺术,并不仅仅是工具,甚至也并不总是“作品”。但是艺术在本质上是一种生存方式,生活态度,生活的内涵,是生命赖以支撑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