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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翻译 契约 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法所关心的是实现所约定的义务。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合意签订具法律效力之契约的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行为。相关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契约既固,未旬,综果降。特指有关买卖、借贷、委托等事项的文书字据:按原契约履行义务。 独特的贵州苗族契约 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于2001年3月出版了由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 第一卷史料编》一书。全书用铜版纸印制,精装,大16开305页,装帧十分精美。书中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印刷,每件之首撰有简约说明文字,便于读者对比理解。这可以说是一部非常珍贵的我国苗族旧时契约文献的汇编。 书中所收苗契,主要是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和平鳌寨苗族先人们所留下的林业契约。我国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杨有赓先生,年轻时即进行民族学研究的田野调查工作,1960年代,他在贵州苗寨收集了200多份清代苗族的林契,进入80年代以后,杨先生先后有研究苗族契约的论文问世,引起日本学者的注意,日本学习院大学的武内房司先生,连续三次赴锦屏考察,他们一起在苗寨又收集到苗族同胞珍藏了几代人的600多份林契。这两次的收集成果,组成了现在这本汇编。这些契约绝大多数是杨先生为出此书从当地苗族群众中借出来的,由于得到日方资助,所以该书在日本出版。 这些苗契使用汉字写成,最早的一件订立于乾隆元年(1736年),最晚的一件订于民国39年(1950年)。所有契约按性质分为如下几类,每类都按年代顺序排列:A、山林卖契283件;B、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277件;C、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87件;D、田契55件;E、分山、分林、分银合同90件;F、杂契(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45件;G、民国卖契20件。 苗契具有民族学研究的珍贵价值。我国现存的大量契约文书,一般都产生在历史上文化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且多为较先进的汉民族所签订。少数民族由于封建王朝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大多生活在偏僻山区,那里几乎与外界隔离,文化落后,经济发展迟缓,他们留下的契约文书十分罕见。 过去很多学者在研究中,注意和强调了汉族移民在开发西南地区中发挥的作用,而很少有人能站在当地少数民族的立场来说明他们在相对封闭环境中的生存状况及与外界的联系,他们社会发生的历史性变化,以及他们在这种变化中扮演的角色。除去一些观念认识上的问题外,文字资料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批苗契对于研究西南土著民族的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这批契约文书虽然是使用汉文签订的,却都是在苗族内部形成的,足可以真实反映苗族群众的经济活动和各种行为方式,为研究人员提供了说明问题的依据。 公司契约翻译成功案例: 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惠普公司中国分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全程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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