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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文件----政府预算
政府预算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社会,它还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预算首先是以年度财政收支的形式存在的。它是对年度政府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进行的预计和测算。其具体形式是按一定的标准将政府预算年度的财政收支分门别类地列入各种计划表格,通过这些表格可以反映一定时期政府财政收入的具体来源和支出方向。
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为政府预算的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划分等都是以预算法的形式规定的;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也是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进行的。政府预算编制后要经过国家立法结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组织实施;预算的执行过程受法律的严格制约,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这就使政府的财政行为通过预算的法制化管理被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政府预算是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同国家财政具有内在的联系。从财政收支的内容上看,政府预算是国家财政的核心,但从起源看,两者不具有一致性。国家财政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政府预算是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初期的产物,即是国家财政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国家财政要求制定统一的年度收支计划,而且要求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审查批准时才出现政府预算。因此,简而言之,政府预算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政府预算原则是指政府选择预算形式和体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也就是确定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方针。自政府预算产生之后,就开始了对预算原则的探索,形成各种各样的思想和主张。时至今日,影响较大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主要有下述五条原则:
(一)公开性 政府预算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诸于人民,让人民了解财政收支状况,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二)可靠性 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并总结出规律性,进行计算,不能任意编造。
(三)法律性 政府预算与一般财政经济计划不同,它必须经过规定的合法程序,并最终成为一项法律性文件。政府预算的法律性是指政府预算的成立和执行结果都要经过立法机关审查批准。政府预算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审批之后就形成反映国家集中性财政资金来源规模、去向用途的法律性规范。
(四)统一性 尽管各级政府都设有该级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但这些预算都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所有的地方政府预算连同中央政府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政府预算。这就要求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五)年度性 任何一个政府预算的编制和实现,都要有时间上的界定,即所谓预算年度。它是指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预算年度有两种:一是历年制预算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我国即实行历年制预算年度;二是跨年制预算年度,即从每年某月某日开始至次年某月某日止,中间历经12个月,但却跨越了两个年度,如美国的预算年度是从每年的10月1日开始,到次年的9月30日止。所谓预算年度原则,是指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的预算年度编制国家预算,这一预算要反映全年的财政收支活动,同时不允许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的内容列入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