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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在中国,对财政这一范畴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财政是由国家分配价值所产生的分配关系,这种价值分配,在国家产生前属于生产领域的财务分配,在国家产生后属于国家财政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而产生的分配关系,它不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剩余产品的产生而产生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
财政一词最早起源于西欧。13~15世纪,拉丁文finis是指结算支付期限的意思,后来演变为finare,则有支付款项、裁定款项或罚款支付的含义。到16世纪末,法国政治家波丹将法语finances作为财政一词使用,认为财政是“国家的神经”,随后逐步泛指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的理财。中国古代一般采用国用、国计、邦计、度支、理财等词语。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从西欧各国引用finance一词,吸收中国早已分开存在使用的“财”和“政”二字的含义,创造了财政一词,并于1903年传入中国,逐步取代以前的各种名称,确立了财政的概念。
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国家产生以前,原始公社末期已经存在着从有限的剩余产品中分出一部分用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经济现象。但这只是集体劳动成果由集体分配,属于经济分配,还没有财政分配。国家产生以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国家的存在,依靠政治力量,强制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社会产品,以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从而便从一般经济分配中分离出独立的财政分配,于是产生了财政。
由于社会生产方式及由此决定的国家类型不同,财政经历了奴隶制国家财政、封建制国家财政、资本主义国家财政和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历史演变。资本主义国家及其以前的财政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对劳动人民进行的额外剥削,反映了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消灭了剥削制度,它是服务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财政,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分配关系。但是,不同类型的国家财政,一般具有下列共性:即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无偿性、强制性和社会基金性。这些特性之间相互关联,使财政分配与其他经济分配相区别。
国家财政一般具有3个职能:①分配职能。即以国家为主体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职能,包括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两个方面。②经济调节职能。即根据宏观政策目标,通过调整财政分配以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职能。③监督职能。即对财政的分配、调节过程及其相关方面实施监察、督促和制约的职能。它是财政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完满实现的条件。财政的三大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其中分配职能是基本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是由分配职能所派生的。
随着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发展,财政分配形式经历了力役、实物、货币3种形态。财政分配的范围也逐步由小到大,财政分配的活动逐步由分散到集中,财政分配的管理逐步由不完备到比较完备,形成了诸如税收、公债、预算等日臻完善的现代财政制度,财政分配的目的也由单纯满足国家政权机器的需要逐步发展为满足国家政权机器需要,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进行宏观经济调节三者并存。